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
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和我省《关于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的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促进研发活动与科技伦理良性互动,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领域项目伦理风险评估
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注重防范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风险。对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可能对社会、环境产生潜在伦理风险的科研项目,需组织科技伦理专家参与指南编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指南发布时,应明确科技伦理审查、安全评估及监管要求,并要求项目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二、规范项目申报阶段伦理审查
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涉及以下内容的,申报单位需先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存在风险的要开展伦理审查。涉及人的科技活动,如以人为研究对象的测试、调查等,以及使用人类基因、胚胎、生物样本、个人信息等;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人工智能等领域研究,虽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的项目。
应开展伦理审查的项目,申报阶段一般需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简易程序审查并获批件。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申报量大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同意申报的审查批件。项目负责人需将批件上传至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主管部门形式审查的必备材料,未提供或批件不符合规范的,不予受理。(2026年第一批次科技计划项目可在任务书签订阶段,将审查批件作为附件补充上传。)
三、加强项目立项后的伦理管理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符合简易程序且申报阶段已获批件的,无需重复审查;按要求需开展会议审查或简易程序审查的,审查后将批件与任务书一起提交。若项目涉及《四川省科技伦理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中需复核的科技活动,通过初步审查后,由申报单位报请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未通过审查或复核的项目,按程序撤销立项。
同时,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填报环节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遵守伦理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等。未签订承诺书的,不予立项。
四、严格项目实施过程伦理监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伦理承诺,若涉及研究目的、方法、内容等实质修改,可能增加风险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承担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立项单位书面报告,获批后方可继续。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批件和规定开展跟踪审查,一般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高风险或风险较大的项目每年不少于2次。科技厅将通过中期评估、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项目伦理治理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五、落实科技伦理验收(结题)审查
申请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向负责本项目伦理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回顾性总结报告,接受结题审查。验收(结题)时,应将项目的科技伦理跟踪审查意见、结题审查意见等资料上传至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作为验收材料。列入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管理的项目,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参与验收评审。
六、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
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伦理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嫌伦理违规,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严肃调查处理。
对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公开通报、责令整改、暂停或终止项目、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四川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市、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