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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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财务审计),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服务,提高审计服务质量,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川科政〔20222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服务备案流程

经四川省财政厅批准,有意愿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且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均可自愿履行备案程序后开展相关工作。

(一)注册账号、提交申请。自行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202.61.89.120)(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并上传相关文档(见附件1),在线申请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服务。

(二)参加业务能力测试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提供更加专业的审计服务,凡自愿申请备案的事务所,应组织拟备案的注册会计师参加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能力测试,提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政策水平。

(三)公示。对通过测试的事务所,在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成功。

二、规范业务能力测试要求

(一)测试范围《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川科政〔20222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等应知应会政策和相关规定。

(二)测试方式。登录信息系统在线答题,答题完毕后系统自动反馈结果。

(三)定期开展测试。准备入库的注册会计师均须参加测试,完成备案,通过后开展审计服务。已入库的注册会计师每年年底前须在线进行相关政策管理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能力测试,通过后继续开展审计服务。

(四)测试通过要求。

1.参与测试人员分数在80分以上(含80分)通过测试。分数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不通过测试。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测试的人员成绩为0,不通过测试。

2.未通过测试的注册会计师,可在1个月后统一补考一次。

3.事务所备案的注册会计师均须参加测试。凡有未通过测试的注册会计师,对新申请入库的事务所不予备案,暂停已完成备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

4.测试不得请他人代考,一经发现代考等作弊行为,将取消本人本次测试成绩,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关事务所及参加测试人员予以通报

三、事务所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事务所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明显存在问题的,自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事务所,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在线提交

(二)承接业务基本程序。事务所受托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业务的内容范围、工作要求、双方权责、费用结算、审计纪律等具体事项,绑定相关项目审计业务后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审计合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约定审计业务,经双方协商,事务所须在信息系统中解除绑定后,项目单位方能重新签约新的事务所审计报告须由信息系统备案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提交同一项目的审计报告形式审查不超过3次(不含自行撤回次数)。形式审查报告退回3次后,事务所须在信息系统内完成审计报告模版在线学习,学习完成后方可重新提交审计报告的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审计报告不得要求安排该项目的验收工作,已安排上会项目的审计报告,事务所不得申请撤回。审计业务执行完毕,事务所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到信息系统备案形式审查通过后,由系统打印带水印和二维码的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接验收通知后,事务所指定备案表中科技经费审计人员接受验收专家对经费使用情况的质询,现场确认审计报告评价意见

(三)开展业务基本要求。事务所按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开展审计业务应充分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积极探索并建立更适应我省实际的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切实减轻被审计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担,持续保持和强化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增强审计独立性,不断提升审计质量。

、落实项目单位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管理职责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控和监督约束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管理。

(一)项目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资产,汇总合作单位支出,做好项目财务审计相关准备。

(二)牵头单位应在信息系统按照市场化机制自主择优选取、委托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审计,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资料,主动配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做好与事务所的审计沟通。

、加强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服务和监督

科技厅委托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培训、服务与监督等工作。

(一)加强政策培训。在信息系统发布、更新业务培训课件,做好项目财务审计相关依据的动态调整和审计人员培训服务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组织事务所审计人员进行资金管理政策和财务审计指引等内容的培训,促进审计人员之间的交流,提升项目财务审计能力

(二)加强事务所相关信息公开。在信息系统内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审计人员及参加培训情况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服务工作量、审计报告日常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人员公开,为牵头单位自主择优选取、委托事务所提供参考

(三)加强项目审计报告质量评估。验收会上项目单位提交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审计报告和加盖事务所章的全套财务资料。财务专家检查全部资料并对项目审计报告现场出具:“无保留”“保留”“否定”三种评价意见。

事务所在年度内有三次“保留”或一次“否定”评价意见,科技厅委托省原子研究院向事务所发送整改提醒函,暂停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对暂停的事务所进行公开。6个月后事务所重新通过业务能力测试,可继续承接审计业务。

事务所对验收现场专家出具意见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原子能研究院提出申诉。科技厅或委托省原子能研究院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受理申诉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科技厅或委托省原子能研究院不定期开展项目财务审计服务质量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并加强与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对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等有关规定的,科技厅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厅和有关机构

 

 

联系人:蒋文宇  028-865985166  

   028-865985182  

 

附件:1.备案材料清单

2.应知应会政策目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