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须知

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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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其中:

1)企业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能力。一般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2021年或2022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全省100户大企业大集团、2022年度民营经济1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

2)经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申报。

3)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限申报软科学、科普培训等科技项目。其中,经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除外。

4)合伙制企业限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创业投资补助项目。

3.项目合作单位应为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4.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新申报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5.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前,有到期一年后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不能牵头新申报项目。

6.项目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项目申报单位要求